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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學生被教師體罰受傷害,該誰負責?

何偉系某名牌大學附屬小學的學生,在學校素有頑皮大王之稱,尤其是在上體育課時,令教師十分頭痛。而且他還因多次違反課堂紀律,被體育教師張某進行了兩次體罰。2004年4月8日上午上體育課時,何偉不聽體育老師的制止,擅自跑到其他年級比賽場地玩耍,張老師追過去用手拽住何偉的紅領巾推搡他,並在氣惱中向何偉的胸部打了一拳,何偉頓感胸部發悶,中午回家後全身抽搐。經醫院診斷,被確診為植物神經功能紊亂。何偉的家長送何偉到醫院治療,共支出各項費用2萬餘元。何偉父親多次要求學校給予解決,學校認為自己沒有責任,是何偉自己患有心臟病,即便張老師體罰過何偉,也應由張老師個人承擔後果。張老師認為雖然自己有錯,但該錯誤是在職務活動中造成的,應該由學校承擔責任。後經法醫鑒定,結論為:何偉在治療期間的用藥基本合理,無法認定何偉被打前患有心臟病,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後,不會出現後遺症。在問題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情況下,何偉父親準備向法院起訴解決問題,但何偉父親不明白到底該告誰,是告學校還是告張老師?還是把兩者都告?
本案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問題,何偉父親應將學校列為被告,將張老師列為第三人提起訴訟。理由如下:
1. 體罰學生屬法人侵權行為。張老師為維護教學管理秩序對學生進行體罰,學校應當
對教師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。
2. 教師體罰學生,在學校與學生間構成了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,由此引起的人身損
害賠償訴訟,應由學校作為被告。
3. 教師體罰學生,在學校和教師之間不形成連帶責任,教師只能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
三人身份參與訴訟。
如果可以證實學校已盡到了監管職責,教師是因教學活動以外的原因實施侵害行為,方可由教師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。學校在承擔責任之後,可根據教師的過錯和經濟狀況,在學校內部責令其承擔部分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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